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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连某甲寻衅滋事案)_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泉港检公刑诉〔2019〕342号

被告人连某甲,男,195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11950********,汉族,中专文化,无业,出生地泉州市泉港区,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为泉州市泉港区**镇**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10日被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连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连某甲自1997年始,进入泉州市泉港区**镇**村村委会工作,并负责计生、综治工作及包组工作,期间担任计生协会会长和综治民政协管员。2017年3月2日,被告人连某甲因违反财经纪律被中共泉州市泉港区**镇委员会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于2017年6月5日被解除综治民政协管员聘用。被告人连某甲认为该处分过重,心生不满,为发泄个人私愤,将矛头指向**镇党委书记蔡某某。被告人连某甲将其收集到的有关蔡某某的相关信息整理成举报材料,通过邮寄信件、网络举报、本人直接信访等方式,由其本人或委托他人,于2017年7月份开始,向纪检部门、检察机关、各级信访部门大量实名举报蔡某某贪污**镇**村扶贫款、包庇**镇**村涉嫌违法违纪的村主干、无故罢免、解聘其相关职务、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等事项。

2018年6月份,泉港区纪委监委对被告人连某甲相关举报事项进行答复,但被告人连某甲以答复内容造假为由,为给蔡某某施加更大压力以满足其个人要求,在继续实名举报蔡某某的同时,还举报泉港区纪委监委主要领导包庇。2018年7月28日,迫于被告人连某甲恶意举报的压力,蔡某某委托与被告人连某甲亲属熟识的张某甲,找到被告人连某甲,在本区**镇政府办公大楼蔡某某本人的办公室内进行会面。被告人连某甲当场向蔡某某提出三个要求:一是恢复其综治民政协管员职务,二是安排其担任下一任村计生协会会长,三是以村里部分工资、补贴、垫付款项未发放、其被提前解聘的综治协管员工资应补发为由,要求蔡某某补偿其经济损失人民币48000元。被告人连某甲提出,只要蔡某某答应其上述三个要求,其便不再举报蔡某某,否则其将继续实名举报。迫于被告人连某甲信访举报造成的压力,蔡某某当场表示可以给被告人连某甲不超过人民币30000元的所谓经济补偿,并交由张某甲处理。后被告人连某甲同意张某甲提出的给其人民币40000元所谓经济补偿的意见。张某甲分别于2018年9月1日、9月23日向被告人连某甲转账人民币10000元、20000元。

2018年9月至2018年11月期间,被告人连某甲未举报蔡某某。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被告人连某甲以蔡某某未支付剩余人民币10000元所谓经济补偿,且未实现其他二个要求为由,继续向各级纪委实名举报蔡某某个人问题及区纪委监委主要领导包庇,以此继续向蔡某某施压,欲图促使蔡某某满足其未实现的个人目的。后因其家人劝阻,才停止信访举报。

2019年8月9日,被告人连某甲被泉港区纪委监委工作人员从其家中带至泉港区纪委监委谈话点接受调查,并于同日从该谈话点被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带走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等物证。

2.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出具、调取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说明、中共**镇委员会关于给予连某甲严重警告处分的决定、关于连某甲申诉的复议决定、泉港区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辞退前黄镇**村综治民政协管员连某甲的批复、相关信访举报件、手机银行转账记录截图等书证。

3.证人张某甲、郑某某、林某某、连某乙、连某丙、柯某某、庄某甲、吴某某、陈某甲、张某乙、钟某某、陈某乙、庄某乙、刘某某、庄某丙、李某某、连某丁、连某戊、连某己、陈某丙、连某庚、连某辛、连某壬、连某癸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蔡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连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连某甲在被党纪处分后,为发泄个人不满情绪,通过长时间持续实名举报的方式,强行索要他人钱财计人民币3000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詹金飞

2019年12月11日

附:

1.被告人连某甲现羁押于泉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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