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田检一部刑诉〔2020〕122号
被告人连某甲,男,196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504251969********,汉族,文盲,无业,出生地福建省大田县,住福建省大田县**镇**村**号**楼(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大田县**镇**村**号)。因涉嫌强制猥亵罪,于2020年5月31日被大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同年6月12日经本院批准由大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连某甲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9日下午,被告人连某甲在大田县**镇**村**号楼下见五楼一女子开窗与他人交流。次日凌晨0时许,连某甲酒后欲与他人发生性关系,遂潜至五楼被害人陈某某住处门口,通过攀爬鞋柜上方窗户的方法非法闯入陈某某住宅,见正在卧室熟睡的陈某某,连某甲即走到床边询问陈某某是否愿意与其发生性关系。陈某某被惊醒后见一陌生男子在床边,随即大声喊叫并质问连某甲、要求马上离开、多次表示将报警处理,连某甲才离开现场。
2020年5月30日,被告人连某甲在大田县**镇**村**号2楼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能如实供述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违法经历查询表、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及照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到案经过、破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范某某证言;3.被害人陈某某陈述;4.被告人连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三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书;6.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及照片、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连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连某甲未经住宅主人同意许可,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连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连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连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正池
检察官助理:吴同新
2020年8月21日
附:
1.被告人连某甲现羁押于大田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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