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芗检二部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连泽霖,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251986********,汉族,专科文化程度,福建***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长泰县**镇**小区**号***室,现住址福建省长泰县**镇**花园*号楼***室。因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1月18日被漳州市芗城区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2020年1月29日由本院决定先行拘留,同年2月7日经本院决定,同日由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漳州市芗城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连泽霖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漳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3月4日以被告人连泽霖涉嫌偷越国(边)境罪指定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件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3月8日至2020年3月2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受贿罪
1.2015年至2016年间,时任**龙海市***、龙海市***的蔡某某(另案处理)利用职务便利为龙海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解决“****二期房地产项目”的用电问题,后被告人连泽霖与蔡某某通谋,由被告人连泽霖收受**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甲赠送的购车款计人民币340000元,为蔡某某购买一部丰田牌汉兰达型越野车辆,该车登记在被告人连泽霖名下,并由两人共同使用。
2.2017年至2019年间,蔡某某利用分管龙海市**、**的职务便利为福建**食品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食品集团”)及其相关子公司、龙海市**食品有限公司、漳州市**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的土地收储、资金拨付等事项提供帮助,后被告人连泽霖与蔡某某通谋,由被告人连泽霖以签订虚假借条、虚假股份转让协议的方式收受福建**食品集团法定代表人苏某某给予蔡某某的钱款合计人民币2000000元,所收受款项暂由被告人连泽霖保管使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银行流水单等书证;2.证人蔡某某、张某甲、苏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连泽霖的供述和辩解。
(二)偷越国(边)境罪
2019年10月至2020年1月,被告人连泽霖为了逃避调查,偷渡至缅甸境内***地区藏匿,同时拉拢、引诱陈某某、张某乙、林某甲、林某乙等人(均另案处理)一起偷渡至缅甸境内***地区,并为其提供生活便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张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连泽霖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连泽霖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连泽霖与国家工作人员相互勾结,共同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巨大;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二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偷越国(边)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连泽霖案发后能够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连泽霖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连泽霖自愿认罪,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芗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怡璇
检察官助理:王志胜
2020年3月20日
附:
1.被告人连泽霖现羁押于南靖县看守所。
2.起诉卷宗及证据材料10册。
相关法律规定:
《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六十七条【自首、坦白】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 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 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第三百二十二条【偷越国(边)境罪】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第三百八十五条【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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