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孝南检二部刑诉〔2020〕340号
被告人连祎,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201198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孝感市孝南区**镇**。2005 年7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4 年3月因吸食毒品被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决定强制戒毒两年,2014 年12 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2日被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执行。
本案由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连祎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11月10日至11月24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 、2020 年2 月22 日20 时许,被告人连祎在被孝感市孝南区肖港镇阳光鑫城卡点值勤人员告知须遵守孝感市抗击新型冠状肺炎指挥部第17 号令后,仍不顾劝阻,无视执勤人员生命安全,驾驶一辆粉红色轿车(鄂K****2)强行冲关入卡,严重违反了孝感市抗击新型冠病毒指挥部第17 号令。
2 、2019 年9 月下旬的一天傍晚,被告人连祎在孝感市孝南区肖港镇“时尚网吧”上网时,因点外卖付费一事,对“蔡明纬”中餐店送外卖的工作人员吴某某进行殴打。
3 、2019 年10 月上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连祎见其妻子深夜被一男子(胡某某)开车送回家,在获知相关信息后,被告人连祎当晚赶至其妻子打过麻将的棋牌室,用脚踢棋牌室大门,威胁、恐吓棋牌室老板胡某某,随后又用脚踢胡某某的车门,并在次日对胡某某进行殴打。
2020 年9 月2日,被告人连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肖某、吴某某、胡某某等人的证言;3.辨认笔录;4.被告人连祎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连祎两年内多次在公共场所闹事、随意殴打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连祎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连祎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饶伟
2020年11月16日
附:
1.被告人连祎现羁押于孝感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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