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锦检一部刑诉〔2020〕286号
被告人迟宝财,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904199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七台河市茄子河区**街道**组**号,现居无定所。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8日被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9年12月3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批准逮捕。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迟宝财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 02 0 年5 月2 2 日3 时许,被告人迟宝财来到成都市锦江区石佛寺街98号老邻居超市,采用徒手破坏门锁的方式进入超市,将超市内六条“中华”香烟硬盒、四条“中华”香烟软盒、三条“玉溪”香烟硬盒、一条“宽窄好运”香烟硬盒(经鉴定共计人民币5482.44元)盗走,后销赃获款人民币2000元。2020年5月27日,民警根据线索在本市青羊区**网吧将被告人迟宝财挡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迟宝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迟宝财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迟宝财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魏钟渊
2020年9月10日
附:
1、被告人迟宝财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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