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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迟广财盗窃案)_兰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兰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兰检一部刑诉〔2020〕77号 

  被告人迟广财,男,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12221958********,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兰西县,住安达市**小区**号车库。2010年2月24日因犯诈骗罪被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0元;2019年3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9年6月23日刑满释放。2020年6月2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兰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日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兰西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兰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黑龙江省兰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广财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2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迟广财经过兰西县**路**专卖店时,发现店主王某某熟睡,潜入室内将室内衣柜里王某某妻子刘某甲的一个蓝灰色女士挎包盗走,包内有现金人民币30,300.00元,迟广财在逃走过程中将挎包扔掉,将包内现金拒为己有。现所盗钱财被公安机关追回并返还被害人25,149.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有被告人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平时表现、刑事判决书、扣押发还清单、情况说明等;

2.证人张某某、曲某某、史某某、杨某某、刘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甲、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迟广财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

6.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迟广财入户盗窃他人钱财,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迟广财系累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迟广财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苏宝栋

检察官助理:单秀艳

2020年9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迟广财现羁押于兰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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