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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迟某某、李某某等5人涉嫌故意伤害、聚众斗殴案)_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唐丰检一部刑诉〔2020〕172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3231995********,蒙古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镇**号,现租住唐山市丰南区**镇**村**排**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4月21日被丰南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经本院批准被丰南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迟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3231993********,蒙古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镇**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1日被丰南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经本院批准被丰南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051994********,满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镇**村**街**排**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4月21日被丰南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经本院批准被丰南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乙,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05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镇**村,现住址开平区**楼**室,2014年9月19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4月21日被丰南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丰南区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管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2424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图门市**县**镇**村,现住址唐山市玉田县**乡**村,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4月21日被丰南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经本院批准被丰南区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丰南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迟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管某某、王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0日15时许,被告人李某甲与薄某某某某在邓某某的快手直播间内因给快手主播刷礼物问题发生口角并相互辱骂,后被告人迟某某也进入该直播间与薄某某某某互骂。当日18时许,被告人李某甲与薄某某通过微信进行约架,并约定在唐山市丰南区见面。当晚20时许,薄某某纠集被告人王某某、李某乙、管某某购买锹柄后驾车赶至丰南区一公路,随后被告人迟某某在李某甲的纠集下携带李某甲租房处的刀具伙同李某甲乘坐出租车赶到,双方持械互殴。期间,被告人迟某某持刀将薄某某左腿扎伤,后与被告人李某甲逃离现场,在逃离过程中被告人李某甲将迟某某扎伤薄某某的刀子藏匿于土中。薄某某被送往医院后因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薄某某系被他人用单刃锐器刺伤左股部,造成股深静脉破裂致失血性休克死亡。互殴过程中,被告人迟某某右大腿、右侧腰背部受伤,被告人王某某右小腿受伤,其伤情均为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甲通过电话向公安机关报案,被告人迟某某明知李某甲报案而与李某甲在其租房处等待,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及同案犯的罪行。被告人王某某、李某乙、管某某明知他人报警仍在丰南区医院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及同案犯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作案工具锹柄;

被告人李某甲、迟某某、王某某、李某乙、管某某的基本人口信息、到案经过、前科材料、微信聊天记录、公安机关办案说明等书证;

证人郑某某、邓某某、夏某某、常某某、郭某某等人的证言;

被告人李某甲、迟某某、王某某、李某乙、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唐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关于死者薄某某的死亡原因、致伤工具的法医病理鉴定书、丰南司法医学鉴定中心伤情鉴定意见书;

丰南区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提取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迟某某、王某某、李某乙、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管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纠集迟某某并明知其持刀与他人斗殴,二人在与他人斗殴过程中被告人迟某某持刀扎伤他人并致其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被告人王某某、李某乙、管某某持械积极参与聚众斗殴,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被告人李某甲、迟某某刑事责任,以聚众斗殴罪追究被告人王某某、李某乙、管某某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迟某某、王某某、李某乙、管某某均有自首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管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荣芬

2020年8月7日

附件:

被告人李某甲、迟某某、王某某、李某乙、管某某均现押于丰南区看守所;

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量刑建议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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