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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迟某某交通肇事案)_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左检一部刑诉〔2020〕103号 

被告人迟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身份证号:1523241986********,户籍所在地:赤峰市**市**县,现住:内蒙古通辽市**县***镇***村**组,无前科,工作单位:无,职业:无。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08月09日被巴林左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08月16日被巴林左旗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本案由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迟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30日16时许,迟某某驾驶辽ML****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黑M****挂沿G303线自西向东行驶至事故地点时,驶入道路左侧,与相向自东向西李某某驾驶的三轮电动车(乘坐王某某)发生碰撞,致李某某、王某某受伤,李某某经巴林左旗蒙医中医医院抢救无效于2019年8月7日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案发后被告人迟某某在事故发生地及时报警拨打120抢救伤者李某某、王某某。经巴林左旗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迟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人迟某某在事故现场听后民警处理,讯问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迟某某的供述、证人王某某、郭某某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图、现场照片、现场勘查笔录、车体痕迹勘验笔录、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尸检照片等证据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迟某某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迟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应当认定为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迟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德力根

王莹颖

2020年610

附:

1、本案卷宗二册,光盘一张;

2、被告人迟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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