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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迟某某交通肇事案)_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即检一部刑诉〔2020〕461号

被告人迟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90131974********,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务工,住青岛市即墨区**路**号**号楼**单元**户。2020年7月22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迟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迟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迟某某于2020年6月21日20时10分许,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青岛市即墨区通济街由西向东行驶至大润发商场门前处,与由北向南步行过公路的俞某某相撞,致俞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俞某某符合颅脑损伤死亡。

经现场勘查及调查取证认定:被告人迟某某驾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及《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系事故全部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迟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俞某某无事故责任。

被告人迟某某于2020年6月21日主动报警后到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交警大队事故科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迟某某违章驾车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迟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其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取得谅解,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霞

检察官助理王冰

2020年8月17日

附:

1.被告人迟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预审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5.《量刑建议理由说明书》一份

6.电子卷宗光盘一个,监控光盘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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