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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迟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蚌山检一部刑诉〔2020〕Z559号

被告人迟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3041966********,汉族,初中,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楼**组,住址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号楼**室,1991年9月14日,被告人迟某某因犯抢劫罪被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日被蚌埠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蚌埠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8日22时许,被告人迟某某酒后驾驶浙******号黑色丰田牌小型越野车沿**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路口时,因看到查酒驾,遂跟其妻子换座位,后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民警对被告人迟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51mg/100ml,2020年3月31日,经安徽天平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迟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98.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执法办案查询系统查询结果单、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案件照片、查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倪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迟某某的供述;

4.安徽天平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迟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迟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迟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军涛

检察官助理:丁敏

2020年12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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