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3015号
被告人迟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1251982********,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东莞市**镇**街**号,住龙华区**城**期**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深圳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13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迟某某危险驾驶案(速裁)(认罪认罚),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于2020年8月10日19时许,被告人迟某某与李某某两人在龙岗区**第五园第五期小区门口一家**餐厅吃饭喝酒,被告人迟某某喝了白酒,饮酒后李某某叫代驾回家了,被告人迟某某自己驾驶粤BW****号牌小型汽车在龙岗区坂田街道**第五园第五期停车场入口处行驶时,该车车头位置与停车场出入口道闸(栏杆)发生碰撞,造成车辆部分损坏、栏杆部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 执勤民警对被告人迟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75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被告人迟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79.5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抓获经过、身份信息、情况说明等;2、被告人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证人证言:证人兰某某等人的证言;4、鉴定结论;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迟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曾勇
2020年9月17日
附:
1.被告人迟某某取保候审,联系电话为159********,担保人熊某某,联系电话为137********。
2.案卷二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量刑建议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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