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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迟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莱检一部刑诉〔2020〕306号

被告人迟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6821968********,汉族,务工,小学文化程度,出生地及户籍地山东省莱阳市,住莱阳市**镇**村**号。2020年5月2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莱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1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莱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迟某某于2019年11月16日17时16分许,饮酒后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沿莱阳市209省道由南向北行驶至莱阳市209省道沐浴店镇兰州**处,撞上刘某某停放在路东侧的鲁******重型半挂车。经鉴定,被告人迟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3.17mg/100ml,达到醉酒标准。经莱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迟某某负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

被告人迟某某被撞晕后受伤入院,后经民警电话传唤到案,尚未与刘某某达成赔偿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2.理化检验鉴定报告;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迟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迟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莱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赵丽君

检察官助理高书婷

2020年12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迟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案卷材料二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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