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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迟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部一刑诉〔2020〕234号

被告人迟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6811978********,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龙口市**镇**村**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龙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口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16日14时许,被告人迟某某饮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行至龙口市**镇**村冷藏厂处时,与由北向南驾驶冀******号小型轿车的刘某某相撞,造成两车损坏。经龙口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被告人迟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3.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事件单、受案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协议等书证;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龙口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刑事科学技术室检验报告;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被告人迟某某的供述及户籍证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迟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龙口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丛姝玉

刘晓菡

2020年8月17日

附:

1.被告人迟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随文移送本案侦查卷宗壹册、证人(鉴定人)名单壹份、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3.电子卷宗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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