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香检刑检部刑诉〔2020〕309号
被告人迟某某,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831998********,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吉林市舒兰市,住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庄**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河北省香河县公安局决定,2020年7月7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20年10月2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香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30日1时30分许,被告人迟某某饮酒后驾驶津RA****号小型轿车沿香河县永明路由北向南行驶,行至绣水经典小区西侧时,被孟某某驾驶冀R5****号小型轿车别停,二人发生口角后被警察查获。经香河司法鉴定中心检测,迟某某血液乙醇浓度为146.41mg/100ml,系醉酒。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孟某某达成和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孟某某、王某某的证言;2.被告人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现场照片;4.检验报告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迟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迟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贾爱丽
(院印)
2020年11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迟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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