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鸡滴检一部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迟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3041978********,汉族,初中文化,系黑龙江**有限责任公司**煤矿**,户籍所在地鸡西市滴道区**委,住鸡西市滴道区**号楼。2019年11月1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鸡西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鸡西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5日19时40分许,被告人迟某某在无证、醉酒的情况下驾驶无号牌豪爵125型两轮摩托车搭载单某某沿鸡西市滴道区鹤大公路由东向西超速行驶至鹤大公路316公里+580米处时与相对方向由杜某某驾驶的黑G****6号小型客车相撞。经鉴定,迟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41.60237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常住人口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单;
2、证人杜某某、单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迟某某的供述;
4、鸡西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迟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迟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迟某某在道路上无驾驶资格情况下醉酒驾驶机动车,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迟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迟某某拘役二个月零二十天,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秦建辉
2020年10月20日
附:
1、被告人迟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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