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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迟某某寻衅滋事案)_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莱检一部刑诉〔2020〕388号

被告人迟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83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山东省莱州市**镇**庄***号。2015年5月13日因吸毒被莱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20年6月2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莱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莱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迟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5日14时许,在**镇**村***街上,被告人迟某甲因池某乙携带收音机外放戏曲,遂上前采用拳打脚踢、持瓦块砸的方式殴打迟某乙,并将迟某乙携带的收音机砸毁。2020年3月5日经莱州市公安局法医鉴定,迟某乙脑挫裂伤构成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案件来源等书证;2.现场勘验笔录;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5.证人证言;6.被害人陈述;7.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迟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迟某甲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一级,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迟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莱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国华

检察官助理:史芳泽

2020年9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迟某甲现取保候审于莱州市**镇**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77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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