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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迟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_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讷检刑检一部刑诉〔2020〕151号 

  被告人迟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281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讷河市**名苑**号楼**单元**室。2018年7月10日因故意毁坏财物被讷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一千元。2019年10月23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被讷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4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本院取保候审,同日由讷河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讷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迟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于2020年8月1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14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25日20时许,被告人迟某某到讷河市**电玩城内玩捕鱼游戏,后到隔壁台球厅打台球,听闻**电玩城业主被害人陈某某(男,46岁)说其闲话,遂返回电玩城内电话联系陈某某要求见面,二人电话中发生争吵后,迟某某持板凳将电玩城内的三台捕鱼机和一台跳舞机砸坏。经鉴定,被损坏物品价值人民币17,602元。

经侦查,被告人迟某某于2018年5月25日在现场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讷河市公安局案件来源、受案登记表、侦破经过、户籍证明、现实表现、协议书、收据、谅解书、说明、《认罪认罚具结书》;

2.证人刘某某、石某某、李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讷河市物价监督管理局讷价认(刑)字[2018]41号价格认定结论书;

6.讷河市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7.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迟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迟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菲菲

检察官助理:冯艳

2020年10月13日 

附件:

1. 被告人迟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 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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