蓬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蓬检公诉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迟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841975********,汉族,中专文化,个体,户籍地及现住址蓬莱市**镇**村**号。2019年9月25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蓬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蓬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迟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迟某某因其侄女拒绝回家过中秋节,于2019年9月13日20时许,驾车至蓬莱市**小区西门其侄女男友王某某的**诊所处,在寻找其侄女未果后,迟某某驾车撞击**诊所的防盗门,用酒瓶、拖把砸店门顶部灯箱,致**诊所防盗门、玻璃门、灯箱等物品损坏。经蓬莱市价格监测中心鉴定,损失物品总价值人民币545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迟某某供述;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迟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中,被告人迟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蓬莱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承利
2020年2月5日
附:
1.被告人迟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原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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