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迟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_蓬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蓬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蓬检公诉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迟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841975********,汉族,中专文化,个体,户籍地及现住址蓬莱市**镇**村**号。2019年9月25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蓬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蓬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迟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迟某某因其侄女拒绝回家过中秋节,于2019年9月13日20时许,驾车至蓬莱市**小区西门其侄女男友王某某的**诊所处,在寻找其侄女未果后,迟某某驾车撞击**诊所的防盗门,用酒瓶、拖把砸店门顶部灯箱,致**诊所防盗门、玻璃门、灯箱等物品损坏。经蓬莱市价格监测中心鉴定,损失物品总价值人民币545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迟某某供述;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迟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中,被告人迟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蓬莱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承利

2020年2月5日

附:

1.被告人迟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原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