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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迟某某盗窃案)_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南检刑诉〔2019〕96号 

被告人迟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7081970********,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无固定住址,暂住哈尔滨市道里区**街**旅店(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伊春市**区**街**委**组)。2001年4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黑龙江省呼玛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5年5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黑龙江省呼玛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8年1月4日刑满释放。2019年5月6日因偷窃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9年5月2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转为刑事拘留,2019年6月3日经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执行。

本案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迟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6日0时许,被告人迟某某在哈尔滨市南岗区**街与**街交口处,利用事先准备铁钳,盗走被害单位中移铁通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辖区内1000用户供网电缆60米、200用户供网电缆60米(共计价值人民币8,120元)。在其持续实施盗窃电缆的过程中,被铁通公司工作人员发现并报警,被随后赶到的民警当场抓获。案发后,被告人迟某某家属将全部损失8,120元赔偿给被害人单位。

被告人迟某某对指控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迟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迟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能够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给予被害单位赔偿,建议判处被告人迟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至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刑事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刘劲涛

2019年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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