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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迟某某盗窃案)_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烟高检一部刑诉〔2020〕5号

被告人迟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682197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出生地山东省莱阳市,户籍地及现住址山东省莱阳市**街道**村**号。2019年1月10日因扰乱单位秩序被莱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0天,2019年10月26日因涉嫌盗窃被烟台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被烟台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烟台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迟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迟某某于2019年7月至10月间,先后三次在烟台市莱山区、高新区,用锯条、壁纸刀等工具盗窃电缆22.68米,价值人民币3471元。

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8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迟某某在莱山区滨州医学院盗窃烟台**装饰工程公司放置在绿化带中的山东半岛牌YTV4*185+1型号的电缆2.08米,价值人民币867.82元。销赃得款人民币520元,赃款被挥霍。

2.2019年10月12日,被告人迟某某在高新区蓝色智谷3号楼3间商铺盗窃烟台市**公司安装在一楼电缆箱到二楼配电箱之间的江苏旭煌线缆牌WDZ-YJY-5*10型号的电缆12.3米,价值人民币364.82元。销赃得款人民币640元,赃款被挥霍。

3.2019年10月15日,被告人迟某某在高新区蓝色智谷3号楼2楼盗窃烟台市**公司安装在配电间的江苏旭煌线缆牌WDZ-YJ(F)-4*120+1*70型号的电缆8.3米,价值人民币2238.59元。销赃得款人民币860元,赃款被挥霍。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办案说明等书证;2.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指认笔录、辨认笔录;3.烟台市牟平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4.视听资料;5.证人张某某、程某某等人的证言;6.被害人车某某、孙某某等人的陈述;7.被告人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迟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璇

2020年2月28日

附:

1.被告人迟某某现羁押于烟台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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