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哈五检一部刑诉〔2021〕59号
被告人迟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283198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吉林省舒兰市**镇**村。2020年11月10日因涉嫌盗窃被五常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19日经本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次日由被五常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五常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迟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7日凌晨,被告人迟某某将被害人徐某某停放在五常市五常镇体育路路边的车牌号为黑0****9大中型拖拉机柴油车盗走。经五常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共价值人民币7,300元。
经侦查,被告人迟某某于2020年11月9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拖拉机照片;
2.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转账记录等;
3.证人申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五常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结论书;
7.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迟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修丽
2021年2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迟某某现羁押于五常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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