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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迟某某盗窃案)_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文检一部刑诉〔2020〕143号

被告人迟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581198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案发前系威海市南海新区**有限公司工人,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梅河口市**镇**村**组,住威海市南海新区**号楼**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5日被威海市公安局文登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同年4月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威海市公安局文登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迟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2日13时许,被告人迟某某在威海市南海新区现代路南海新区供电所门前盗窃电动三轮车一辆;2020年1月20日左右,被告人迟某某在威海市南海新区卓达体育馆内盗窃汽油发电机、秒表、手表、运动鞋等物品。经鉴定,涉案的汽油发电机、铁皮桶、计时器、电动车价值共计人民币614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盗物品照片四张;(2)书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谅解书等;(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王某某、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威海市文登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迟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认罪认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邹路明

检察官助理:程培山

2020年7月8日

附注:

1、被告人迟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威海市南海新区**号楼**室,联系电话1305730****;

2、被告人迟某某案侦查卷宗2册,单页证据4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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