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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迟某某盗窃案)_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李沧检一部刑诉〔2020〕96号

被告人迟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81198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镇**村**号,现住青岛市崂山区**路**宿舍。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1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被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被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被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于2017年5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逮捕。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迟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8年9月25日3时18分许,被告人迟某某预谋盗窃后,至青岛市李沧区**路**号**酒店,趁酒店人员睡觉之际,窃取王某某放置于前台抽屉内的现金人民币3125元,趁史某某在酒店大厅睡觉之际,窃取史某某身旁白色OPPOR15手机一部后逃离酒店。手机销赃获款人民币400元,赃款均挥霍。

2.2019年9月12日2时许,迟某某预谋盗窃后,至青岛市崂山区**村李某某居住的出租屋内,趁李某某睡觉之际,窃取其现金人民币4500元、华为畅享手机一部后逃离。手机销赃获款人民币300元,赃款均挥霍。

被告人迟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发、破案经过,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视听资料及户籍证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迟某某扒窃、入户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因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对其可以从轻处罚;该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一年以上一年四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不得假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媛

2020年3月25日

附:1.被告人迟某某现羁押于青岛市第一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共计五十二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名单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光盘一张,补充材料三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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