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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迟某某非法拘禁案)_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朔城检一部刑诉〔2020〕244号

被告人迟某甲,曾用名迟某乙,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831985********,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黄骅市**组**号,现住原籍,因涉嫌非法拘禁罪,2016年3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一直在逃,2019年11月7日经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11月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其居住地候审。

本案由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迟某甲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从2013年到2015年,被告人郑某某(已判刑)与被害人韩某某因做生意产生经济纠纷。2015年9月20日被告人郑某某纠集妻子吕某某、被告人迟某甲,三人驾驶被告人郑某某所有的冀J****C白色奥迪越野车从河北省黄骅市来到山西省朔州市第二中学附近小区寻找韩某某。2015年9月21日上午8时30分许,被告人郑某某、迟某甲及郑某某的妻子吕某某将准备驾车外出的被害人韩某某从其车上拉下,强行带上被告人郑某某等三人驾驶的白色奥迪车,由吕某某驾车上高速驶离朔州。在奥迪车上,被告人郑某某伙同迟某甲殴打被害人韩某某后又用宽胶带将韩某某双手捆绑,被告人郑某某并拿走韩某某的现金1600元及其他随身携带物品。当车行至山阴驶出高速后吕某某下车打车返回朔州,由吕某某驾驶被害人韩某某的晋B****2号现代索纳塔轿车从山西省朔州市驶往河北省黄骅市。被告人郑某某、迟某甲拘禁被害人韩某某至河北省官厅服务区附近,在被告人郑某某、迟某甲等待吕某某驾车赶到过程中,被害人韩某某趁被告人郑某某、迟某甲不备下车逃跑,被告人郑某某、迟某甲寻找未果与吕某某会合后,分别驾驶上述奥迪轿车和现代索纳塔轿车回到了河北省黄骅市。

案发后,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将扣押被告人郑某某持有的晋B****2号现代索纳塔轿车、三星W2013手机、身份证、银行卡、账本等发还给了被害人韩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迟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迟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迟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朱  德

检察官助理:张小鸽

2020年11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迟某甲现在其居住地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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