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部一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迟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81199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山东省龙口市**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龙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31日被龙口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龙口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迟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6日13时35分许,被告人迟某甲服用国家管制的二类精神药品阿普唑仑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行至龙口市**镇**村**处,与由北向南王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致王某某受伤,事后被告人迟某甲驾驶鲁******号小型轿车逃离现场,在行驶至***村碑处时,与路南侧****超市处的广告牌等相撞。经鉴定,王某某之损伤构成重伤二级,经龙口市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被告人迟某甲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后驾驶机动车、肇事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王某某无事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龙口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书;山东华正安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龙口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报告;证人迟某乙、周某某的证言;被告人迟某甲的供述及户籍证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迟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迟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服用国家管制类精神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后逃逸,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龙口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翔
2020年2月13日
附:
1.被告人迟某甲现逮捕羁押于龙口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随文移送本案侦查卷宗壹册及证人(鉴定人)名单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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