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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迟焕虎交通肇事案)_云南省彝良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彝良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彝检一部刑诉〔2020〕258号

被告人迟焕虎,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9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住彝良县**乡**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彝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8日被彝良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彝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迟焕虎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10日,被告人迟焕虎驾驶川Q3****号重型自卸货车(装载76870kg石英砂)搭载迟某甲由彝良县**乡**村往贵州省赫章县**乡方向行驶,当日23时55分许,行驶至**—发冲线K3+200M一爬坡路段时,车辆突然发生故障(传动轴断裂),驾驶人迟焕虎将车辆停稳车后下车观察车辆故障情况,此时林某某驾驶浙FR****号小型普通客车(搭乘贺某某、王某某、曾某甲、曾某乙、孔某某、陈某某)由**街上往贵州省赫章县**方向行至此地,川Q3****号重型自卸货车突然向左后方滑行,货箱左后侧撞击浙FR****号小型普通客车车头右侧并将其向后推行,后川Q3****号重型自卸货车侧翻,货箱右侧压在浙FR****号小型普通客车上,造成小型普通客车乘车人贺某某、王某某、曾某甲、曾某乙当场死亡,驾驶人林某某、乘车人孔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彝良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驾驶员迟焕虎负事故全部责任,驾驶人林某某,乘车人贺某某、王某某、曾某甲、曾某乙、孔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川Q3****重型自卸货车;2.书证:被告人正侧面照、户口证明、收条等;3.证人迟某甲、陈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林某某、孔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迟焕虎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迟焕虎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严重超载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造成四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彝良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萍

检察官助理:李章超

2020年8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彝良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量刑建议书2份。

4.有关涉案款物情况:详见随案移送物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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