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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迟贵康盗窃案)_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1〕Z4号 

  被告人迟贵康,曾用名迟宇,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92000********,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住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镇**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2月29日被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0月24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99月20日被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个月,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0日被会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2月1日由会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会东县看守所。

本案由会东县公安局大崇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迟贵康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1月18日21时许,被告人迟贵康进入会东县**镇**村**组**号胡某甲家中,将胡某甲放在卧室内充电的一部VIVO 牌Y3型智能手机偷走。经会东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被部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600元。

2.2020年11月19日1时许,被告人迟贵康进入会东县**镇**村**组**号杨某某中准备行窃时被杨某某妇抓获,并从迟贵康身上发现胡某某被盗的VIVO 牌手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犯罪嫌疑人情况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及其清单、刑事判决书等物证、书证;2.证人田某某、胡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胡某甲、杨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迟贵康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辩(指)认笔录、图及照片;6.会东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7.审讯及指认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迟贵康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迟贵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迟贵康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迟贵康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迟贵康已经着手并实行第二次盗窃的犯罪行为,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迟贵康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并执行完毕后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会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宗荣

2021年1月5日

附件:

1.起诉书8份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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