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什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喀市检二部刑诉〔2020〕251号
被告人迪某,男,维吾尔族,1995年8月1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5312219950810****,初中文化,厨师,群众,户籍所在地:喀什市**镇**村**组**号,无驾驶证,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07月11日被喀什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喀什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迪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图尔贡·居麦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3日,14:00许时,被告人迪某跟朋友努某、米某、阿某等四人在喀什市**大十字附近的一个商店喝了三瓶白酒后,20:00左右从商店出来,驾驶朋友努某开过来的新Q****牌照号汽车,行驶到喀什市**交通大队对面的**蔬菜批发市场,撞到别人车发生交通事故,被赶到现场的交警人员发现酒后开车行为。
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迪某血液样品检出192.4mg/100ml的酒精含量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结论4.视听材料。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迪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适用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迪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喀什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依力亚尔·麦麦提
艾尼完·艾买尔
2020年6月4日
附:
1.被告人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1册,检察卷1册,起诉书8份,起诉书电子版,量刑建议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简易程序建议书随案移送喀什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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