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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迭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495号 

  被告人迭某某,男性,199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3811992********,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住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单元**室。被告人迭某某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迭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9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至12月间,被告人迭某某通过微信聊天软件向杨某某(已判刑)出售从他人处购买、交换等途径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7000余条并从中获利,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7800元。

被告人迭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员基本信息表、微信支付交易明细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严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制作的扣押、辨认等笔录;

5.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提取的手机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迭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迭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晨

检察官助理:周玮

(院印)

2020年9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迭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优盘1个。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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