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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迭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巴州检一部刑诉〔2021〕Z76号 

  被告人迭某某,男,197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03197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阆中市********,住巴中市巴州区**大道********单元****号。因饮酒驾驶机动,于2015年4月27日被巴中市公安局交警支直属二大队处罚款1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1日被巴中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巴中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6日22时许,被告人迭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川Y*****的小型轿车,从巴中市巴州区回风凯莱国际附近出发,途经龙湖中学、江南二环路,往江北方向行驶至红碑路南龛段574号外时,被执勤民警挡获。经检验,在迭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19.1mg/100ml。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同时查明:2015年4月17日0时2分许,被告人迭某某饮酒后驾驶川Y*****号小型普通客车,在巴中市巴州区将军大道上行驶,被巴中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二大队处罚款1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查获经过,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单等书证;证人蔡某某、刘某某的证言被告人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迭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迭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春梅

2021年3月3日 

附:

    1.被告人迭某某现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大道**段**号**栋**单元**楼**号,联系电话1354732****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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