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二部刑诉〔2020〕454号
被告人送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328231994********,藏族,大专文化程度,青海省**县**局员工,住青海省**县**乡**社**号。2019年10月22日因涉嫌代替考试罪被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决定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被该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被该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9月2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多某某,男,1994年1月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325211994********,藏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住青海省**县**乡**村**社。2019年10月22日因涉嫌代替考试罪被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被该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9月2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送某某、多某某涉嫌代替考试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8日,被告人送某某通过“过某某”(另案处理)联系被告人多某某,让多某某代替自己参加甘肃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藏学概论科目考试。次日,被告人送某某通过“过某某”将身份证、准考证、考试通知单转交被告人多某某。2019年10月20日14时许,被告人多某某携带被告人送某某的准考证件,在甘肃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点**考场**号座位替考时被监考人员发现,被交与公安机关处理。2019年10月29日被告人送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抓获经过、准考证、考试通知单、甘肃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违规考生记录表、扣押清单、人口信息、情况说明等书证;2.被告人送某某、多某某的供述;3.辨认笔录、指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送某某、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送某某让被告人多某某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被告人多某某代替被告人送某某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三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代替考试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送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多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量刑情节。被告人送某某、多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送某某、多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誉馨
书记员:柴 进
2020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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