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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逄某某、刘某某盗窃案)_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刑诉〔2020〕98号

被告人逄某某,男,200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183200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外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德惠市,住海拉尔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经呼伦贝尔市公安局海拉尔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13日被呼伦贝尔市公安局海拉尔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101200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外卖**,户籍所在地海拉尔区,住海拉尔区**小区**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经呼伦贝尔市公安局海拉尔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13日被呼伦贝尔市公安局海拉尔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呼伦贝尔市公安局海拉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逄某某、刘某某涉嫌盗窃案,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2日22时许,被告人逄某某、刘某某将逄某某的宝雕牌黑绿色摩托车开到被害人王某某家楼下,以3800元钱的价格卖给王某某后,逄某某、刘某某在海拉尔区华庭假日酒店共谋将该摩托车偷回来,2020年5月13日2时许,逄某某、刘某某将停放在王某某家楼下的宝雕牌黑绿色摩托车偷走并藏匿在龙凤名都小区内。2020年5月13日公安机关依法扣押涉案宝雕牌黑绿色摩托车并发还给被害人。经鉴定,被盗窃的宝雕牌黑绿色摩托车价值3465元人民币。

被告人逄某某、刘某某于2020年5月13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谅解书等;2.证人证言:陆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逄某某、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逄某某、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逄某某、刘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二人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二人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逄某某、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国亚男
检察官助理 秦秀娟

2020年11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逄某某、刘某某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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