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昌检一部刑诉〔2020〕314号
被告人逄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7861996********,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为山东省昌邑市**街道**村**号。因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7月16日被昌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昌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逄某某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告知了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被告人逄某某因不符合驾驶证申领要求,便通过微信联系从事假证制作的不法商贩,并由其提供个人信息,伪造机动车驾驶证1张。2020年7月10日12时30分许,被告人逄某某用上述伪造的驾驶证在昌邑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围子中队处理其交通违章时,被民警当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告人逄某某持有的伪造的C1驾驶证;2.书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常住人口详情、办案说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逄某某伪造驾驶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逄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姜建国
2020年11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逄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驾驶证一个;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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