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密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密检一部刑诉〔2019〕272号
被告人逄某某,女,1964年5月9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27196405090921,山东省高密市人,汉族,高中文化,个体,群众,户籍地为山东省高密市密水街道南关村115号,现住高密桃园小区3号楼3单元101室。2019年10月2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高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9日13时54分,犯罪嫌疑人逄某某饮酒后驾驶鲁VG019K号小型普通客车沿高密桃园小区3号楼前东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3单元门口处时,与停放在路边的邹某某驾驶的鲁V8F579号小型轿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经鉴定,逄某某静脉血中的乙醇成分含量为144.7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受案登记表、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被告人逄某某的供述,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被害人邹某某的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逄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自愿认罪认罚,可对其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李政
二○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附:1、被告人逄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移送全部证据和案件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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