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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逄某某盗窃案)_高密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高密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密检一部刑诉〔2020〕432号

被告人逄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370785198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为高密市**街道**村**号,现住址为高密市**路**宿舍**房。2011年因犯抢劫罪被青岛市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2015年因犯盗窃罪被高密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2017年因犯盗窃罪被高密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0元;2019年因犯盗窃罪被胶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20年6月1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高密市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08月1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高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高密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高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1日2时许,被告人逄某某到高密市**路**街****小区院内,采用拉车门方式盗窃王某某白色长城M4越野车内现金1500元,盗窃王某某妻子白色东风标致轿车内银行卡一张。

2020年6月16日凌晨,被告人逄某某到高密市**路**街****小区院内,采用拉车门方式盗窃孙某某棕色本田XRV车内银行卡、加油卡等物品。后被告人逄某某在高密市铂金会音乐酒吧内用上述银行卡消费2100元和套现1900余元,共计4000元。

2020年6月28日2时许,被告人逄某某到高密市**街**花园小区地下车库内,采用拉车门方式盗窃曹某某白色起亚越野车内外币一宗、银行卡一张。后被告人逄某某将外币丢弃,用银行卡在高密市乐缘酒吧套现5300元。

2020年7月27日凌晨2时,被告人逄某某到高密市**街道**宿舍门前,采用拉车门方式盗窃王某某车内银行卡四张。后被告人逄某某用上述银行卡消费800元、提取现金13900元。

2020年8月7日凌晨,被告人逄某某到高密市**街道**村委院内,采用拉车门方式盗窃宋某某黑色天籁轿车内的现金550元。

2020年8月9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逄某某到高密市**号楼楼前,采用拉车门方式盗窃刘某某红色雪铁龙轿车内的现金800余元、信用卡一张。后被告人逄某某用该信用卡消费678元、套现1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辨认笔录;被告人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逄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以上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逄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逄某某系累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被告人逄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孙慧敏

2020年11月2日

附:1、被告人逄某某现羁押于高密市看守所;

2、移送全部证据和案件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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