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通某某非法狩猎案)_科左后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科左后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后检二部刑诉〔2020〕Z468号

被告人通某某,男,蒙古族,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1523231982********,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内蒙古通辽市科左后旗**苏木**嘎查,现住在内蒙古通辽市科左后旗**苏木**嘎查**号。2020年8月26日因涉嫌非法狩猎罪被科左后旗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科左后旗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通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通某某于2020年8月17日早上6时许在禁猎期禁猎区内,未取得狩猎证的情况下,在位于科左后旗**苏木**嘎查**小组村东3千米处,驱使两条狗猎捕野生动物的方法,非法猎捕疑似野生动物狍子1只(死体),回到家后将狍子进行解剖并食用。经聘请国家林业和草原局野生动植物检测中心对从通某某家中搜查出的疑似动物遗骨进行鉴定,鉴定意见:偶蹄目鹿科狍,属《国家保护的有益有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表、户籍信息、归案情况说明、科左后旗人民政府文件等;

2.证人证言:证人图某某、娜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笔录;

5.鉴定意见:国家林业和草原局野生动植物检测中心动植鉴字[2020]第168号动植物鉴定意见书;

6. 视听资料:讯问光盘一张,询问光盘二张,辨认光盘三张,微信聊天记录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通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禁猎区内,捕猎野生动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通某某电话传唤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通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通某某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科左后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毕力格图

                                  2020年1218

附:

    1.被告人通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