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20〕1467号
被告人速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021972********,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街**号**栋**单元**室,住云南省昆明市高新区**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刑事拘留,经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13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逮捕。
被告人邓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31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垫江县**镇**组**号**号,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路**街**栋**室。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刑事拘留,经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13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逮捕。
被告人葛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91981********,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镇**村**号,住云南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小区**栋**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刑事拘留,经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13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逮捕。
被告人桂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11984********,回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马龙县**街道**村**号,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村**号**室。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1年6月7日被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刑事拘留,经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13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速某某、邓某某、葛某某、桂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二〇一四年七月至二〇一九年二月期间,被告人速某某、邓某某、桂某某、葛某某在杨某某等人(已起诉)以开展融资中介服务的名义实施非法集资活动的过程中,采取到公共场所发放广告、及口口相传等方式,许诺投资可获得高额回报,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吸收钱款。在此期间,速某某、邓某某、桂某某、葛某某在杨某某等人授意下,向不特定人员推荐购买杨某某实际控制的云南**有限公司的“股权”或“会员卡”,许诺投资后可获得该公司的股权及定期收益等优厚条件,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吸收钱款。
经鉴定,速某某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人民币37,975,000元(以下币种同);邓某某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4,155,000元;桂某某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34,335,000元;葛某某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2,81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融资宣传单、《出借中介服务协议》、《股权转让协议》、《会员协议》等书证;2.王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3.集资参与人郑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速某某、邓某某、桂某某、葛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另案处理的杨某某等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5.司法会计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速某某、邓某某、桂某某、葛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该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董仕强
2020年9月8日
附:
1.本案四名被告人现羁押于盘龙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九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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