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速裁)(姚某某盗窃案)_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鹿检一部刑诉〔2021〕380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122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泸溪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9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姚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1年1月16日12时40分许,被告人姚某某在本区**街道**新村,以查询号码为由取得被害人陈某某的手机,趁陈某某不备,使用事先掌握的微信支付密码,从陈某某的微信账户中转出人民币(下同)5000元至自己的微信账户,在归还手机时被陈某某发现,遂通过微信将5000元退还给陈某某。

2、2021年1月18日3时许,被告人姚某某进入本区**街道**新村**弄**号**出租房,趁被害人陈某某熟睡之机,拿走陈某某放在床边的的手机,后回到**新村**弄**号**出租房,通过事先掌握的手机锁屏密码和微信支付密码,将陈某某微信账户中的9903.47元转入自己的微信账户,再全部提现至自己的邮政银行卡内(卡号62179956900********)。事后,被告人姚某某将陈某某的手机放置在**新村**弄**号一楼厕所上的阁楼里,当日6时30分许,被害人陈某某根据闹钟铃声寻获上述手机。

案发后,公安机关已追回赃款8659.47元并发还被害人陈某某,被告人姚某某家属已代为赔偿陈某某1244元,陈某某对姚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银行卡(照片);

2.书证:微信交易明细证明、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发还清单、谅解书、户籍证明;

3.证人证言:归案经过;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电子证据提取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又入户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姚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已全部退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姚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韩萌萌

检察官助理 陈静邵

   2021年2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姚某某现羁押于温州市鹿城区看守所;

2.《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