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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逯培龙、李某某等4人非法拘禁、寻衅滋事案)_东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区检一部刑诉〔2020〕306号

被告人逯培龙,男,198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502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山东**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东营市东营区******号,现住东营市东营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殴打他人,于2019年4月26日被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行政拘留十天。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2月14日被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7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逮捕。

被告人吕某某,男,199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5231993********,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山东**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东营市广饶县******号,现住该村。因涉嫌殴打他人,于2019年4月10日被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行政拘留十一天。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2月14日被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7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5231996********,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山东**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东营市广饶县**街道办事处****号,现住该村。因涉嫌殴打他人,于2019年4月28日被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行政拘留十一天。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2月14日被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7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502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山东**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东营市东营区******号,现住东营市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殴打他人,于2019年4月2日被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行政拘留十天。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2月14日被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7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逮捕。

本案由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逯培龙、李某甲、王某甲、吕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逯培龙、李某甲、王某甲、吕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非法拘禁罪

1、2017年7月份的一天,窦某某在逯培龙的租车公司租赁车辆,并让被害人刘某某担保。2017年8月2日下午15时许,逯培龙将刘某某叫至金达源时代广场附近的**租车公司办公室,让刘某某偿还窦某某欠下的租金,刘某某拒绝偿还。被告人逯培龙等人将刘某某扣留,让其借钱还钱,之后逯培龙安排被告人吕某某跟着刘某某回家限制其人身自由。次日,被害人刘某某又被王某甲等人带至租车公司办公室,直至当日下午17时许,刘某某被迫还款8万元后才被放走。

2、2017年8月6日晚上,因被害人李某乙租车发生逾期,被告人逯培龙将李某乙叫至东营市金达源时代广场附近的**租车公司办公室,伙同被告人李某甲、吕某某、王某甲向被害人李某乙索要租金,因李某乙缺少资金无力偿还,被告人逯培龙、李某甲、吕某某、王某甲便将李某乙扣留在办公室不让其离开。同年8月8日中午12时许,李某乙被迫按照逯培龙的指示联系担保人盖某某到东营市垦利区李某乙所开的水饺店汇合,之后被告人逯培龙等人又将李某乙、盖某某二人带回**汽车租赁公司办公室继续凑钱偿还车辆租金。期间,周某甲、周某乙(已另案处理)赶到参与向李某乙索要租金。直至2017年8月9日14时许,李某乙的前妻宿某某报警后,李某乙和盖某某才被解救。期间,被告人吕某某、周某甲对被害人李某乙实施殴打。

3、张某某从被告人逯培龙的车辆租赁公司陆续租赁车辆,后因未能按时交纳车辆的租金产生逾期。期间,逯培龙让张某某找到被害人隋某某等人进行租车担保。2017年8月份一天晚上20时许,被告人逯培龙等人带着隋某某在东营市东营区西城**路“**”拉面馆找到租给张某某的大众辉腾轿车,并强行将车上的被害人武某某、侯某某带到金达源时代广场附近的**租车公司办公室。被告人逯培龙、吕某某、王某甲等人逼迫侯某某和武某某作为共同租车人在张某某的汽车租赁合同上签字,后逯培龙通过威胁的方式强行将隋某某、武某某扣留在租车公司办公室,向二人继续索要汽车租赁费,并以此为由逼迫张某某还钱。直至次日12时许,被告人逯培龙在收到张某某转账后才让隋某某、武某某二人离开。

4、2016年底,被害人于某某在逯培龙租车公司租赁车辆后借给朋友使用发生交通事故,双方发生纠纷。2017年10月6日11时许,被告人逯培龙、吕某某、王某甲、李某甲等人开车来到于某某家,将于某某强行带至租车公司办公室扣留,向其索要车辆折旧费。次日上午,逯培龙让于某某叫来朋友杨某某作担保,并将杨某某也扣留在租车公司办公室,强迫二人一起借钱还钱。同年10月8日,被告人逯培龙、吕某某、王某甲、李某甲等人胁迫于某某和杨某某来到于某某家中拿购房合同,后又想将于某某和杨某某强行带走,于某某和杨某某报警。直至当晚20时许,派出所民警赶到,于某某、杨某某才被解救。

5、2017年6月份,被害人杜某某陆续从被告人逯培龙名下的租车公司租赁车辆。同年11月份,杜某某想将车退还,但逯培龙以违章未处理为由拒绝杜某某还车。2017年11月份的一天晚上23时许,被告人逯培龙、李某甲等人将杜某某带到逯培龙位于金达源时代广场附近的**租车公司办公室,让杜某某打了三张欠条。当天晚上被告人逯培龙安排被告人吕某某、王某甲和李某甲在办公室对杜某某进行看管限制其人身自由。直至第三天上午,逯培龙等人强迫杜某某签了一份打工条、房屋租赁协议和一份不是非法拘禁的说明之后,逯培龙让杜某某在其租车公司打工抵债,2天后杜某某逃离。

6、盖某某在被告人逯培龙名下的租车公司租赁奥迪A6L轿车期间,被害人魏某某给其担任租车担保人,后盖某某无法偿还所欠逯培龙的汽车租赁费,逯培龙便开始找魏某某索要租赁费。2017年11月27日23时许,被告人逯培龙将被害人魏某某叫至其位于东营市金达源时代广场附近的**租车公司办公室,并伙同被告人吕某某、王某甲等人向魏某某索要车辆租金,并将魏某某强行拘禁在办公室不让其离开,直至同年11月29日上午,逯培龙等人见魏某某无法凑到钱,便逼迫魏某某签订打工还债的协议,后魏某某在租车公司办公室打工6个多月后才离开。

7、2018年2月份,被害人生某某在被告人逯培龙的租车公司租赁车辆后发生事故,生某某赔偿给逯培龙1万元钱。同年3月1日19时30分许,生某某到逯培龙位于金达源时代广场附近的**租车公司还车时,逯培龙继续向生某某索要修理费,因生某某无法偿还,被告人逯培龙、李某甲等人便将生某某强行扣留在其办公室,并强迫生某某写下一张2.48万元和一张5万元的欠条。直至次日15时许,派出所民警接到报警后赶到现场,生某某才得以离开。

二、寻衅滋事罪

2018年12月2日19时许,被告人逯培龙、吕某某、王某甲、李某甲、高某某(另案处理)在东营市东营区北一路小城故事饭店聚餐时,高某某因事与被害人田某甲在电话中发生口角并约定在老三烧烤店见面。后被告人逯培龙、高某某纠集吕某某、王某甲、李某甲等人驾车来到东营市东营区现河路老三烧烤店门前,与田某甲、田某乙、卢某某和王某乙发生争执,后被告人逯培龙、吕某某、王某甲、李某甲、高某某等人持拖把杆等工具对田某甲、田某乙、卢某某等人进行殴打。经鉴定,被害人田某甲、卢某某、田某乙所受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逯培龙、李某甲、王某甲、吕某某结伙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中被告人逯培龙参与拘禁7起,被告人吕某某参与拘禁6起,被告人王某甲参与拘禁5起,被告人李某甲参与拘禁4起,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逯培龙、李某甲、王某甲、吕某某逞强好胜,随意殴打他人,致三人受轻微伤,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与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丽丽

2020年8月28日

附:

1.被告人逯培龙、吕某某、王某甲、李某甲现羁押于东营市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宗十五册;

3.证人名单、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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