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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逯某某交通肇事案)_云南省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墨检一部刑诉〔2020〕107号

被告人逯某某,男,1970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61970********,河南省夏邑县人,汉族,小学文化,群众,个体经营者,户籍所在地:夏邑县**乡**村**庄**号,现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小区**栋**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9年10月21日被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以下简称墨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6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墨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逯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26日,被告人逯某某驾驶云******号轻型厢式货车载罗某甲沿元勐线由江城方向往墨江方向行驶。16时18分许,当车辆行驶至元勐线K389+100M处时,所驾驶车辆与对向蔡某某所驾驶并载有罗某乙的云******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蔡某某受伤经送墨江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罗某乙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逯某某打电话向墨江县公安局报警。经昆明锦康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蔡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及下肢开放性损伤并失血性休克死亡,罗某乙此次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经墨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逯某某承担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蔡某某、罗某乙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2.证人罗某甲的证言;3.被害人罗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尸体检验意见书,伤情鉴定意见书;6.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逯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逯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逯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墨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云芬

2020年8月3日

附件:1.被告人逯某某现住夏邑县**乡**村**庄**号,联系电话:1352910****. 

2.移送案卷材料2册,起诉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

3.被害人:3-1.蔡某某,男,1969年4月15日生,住墨江县**镇**村**社**号。事故中死亡。家属联系电话:1388794**** 

3-2.罗某乙,女,1973年6月8日出生,住墨江哈尼族自治县**镇**村民小组**号,联系电话:1376997****. 

审查起诉阶段未表示是否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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