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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逯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潍城检部一刑诉〔2020〕163号

被告人逯某某,男,197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2926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现居住地:潍坊市潍城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居住地:山东省巨野县**镇**村**号。2019年8月16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潍坊市公安局潍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6月9日被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潍坊市公安局潍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逯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使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5日21时许,被告人逯某某驾驶京******号小型轿车沿潍坊市潍城区水库路(和平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高家街南侧处时,撞前方行人宋某某,致宋某某死亡,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被告人逯某某驾车逃逸,于次日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1、书证:抓获经过等;2、鉴定意见:尸体检验报告等;3、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4、证人证言:证人徐某某等人的证言;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逯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逯某某系自首,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逯某某有期徒刑两年八个月,视赔偿谅解情况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路任翰

2020年10月21日

附项:

1、被告人逯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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