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平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19〕9号
被告人逯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521198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安阳市林州市,现住平乡县**镇。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6月10日被平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被平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逯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30日19时13分许,被告人逯某某驾驶豫E*****大众牌小型轿车,沿定魏线由北向南行驶至**北“**塑胶”门口南60米处时,与前方由东向西横过道路的闫某甲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闫某甲当场死亡。逯某某停车拨打110、120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公安交警部门经调查认定,逯某某负此事故主要责任。逯某某与闫某甲近亲属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对方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豫E*****小型轿车;2.书证:报警案件登记表、驾驶证、和解协议公证书、户籍证明等;3.证人证言:闫某乙、李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关于事故车辆车体痕迹、事故发生时行驶速度、闫某甲尸检以及逯某某是否饮酒的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等笔录:事故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7.其他证据材料: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及复核结论书、办案说明、涉案法律文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逯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当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逯某某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与被害人近亲属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对方谅解,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乡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献革
2019年11月8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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