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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逯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源检一部刑诉〔2021〕34号

被告人逯某某,男性,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828195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淄博市沂源县,住山东省沂源县**街道**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沂源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28日被沂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沂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日14时02分,被告人逯某某无证且饮酒后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沿荆山路由东向西行至贤山路路口,被沂源交警大队一中队民警查获。民警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为:85mg/100ml。后民警带逯某某到沂源县人民医院抽血,送山东交通学院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乙醇含量检测。经检测:逯某某的血液检材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97.58mg/100ml。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户籍证明等;2.被告人逯某某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山东交通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4.视听资料:被告人逯某某查获及抽血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逯某某在道路上无证、醉酒驾驶无牌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逯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逯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逯某某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逯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沂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晓霞

2021年1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逯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山东省沂源县**街道**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_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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