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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逯某某危险驾驶案)_昌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昌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一部刑诉〔2021〕4号

被告人逯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251977********,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潍坊市昌乐县,住山东省潍坊市昌乐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5日被昌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昌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曰7日22时00分许,被告人逯某某饮酒后驾驶鲁******小型轿车,沿着昌乐县城宝通街,由东往西行使至昌乐县实验中学北侧路段时,因提前转弯,致使车辆滑至路右侧绿化带内,造成车辆、绿化带受损,无人员受伤的交通事故。2020年04月09日,后经潍坊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室鉴定,被告人逯某某的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30.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办案说明、前科查询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逯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逯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昌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松梅

检察官助理:吴婷婷

2021年1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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