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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逯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赵检一部刑诉〔2020〕59号 

  被告人逯某甲,男性,199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331995********,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赵县,住赵县********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23日被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31日被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逯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7日17时许,被告人逯某甲怀疑逯某乙与其母亲马某某争执,遂上前用拳头巴掌骑在逯某乙身上殴打,致逯某乙受伤,经鉴定逯某乙胸部伤情属于轻伤一级,左手损伤属于轻微伤。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逯某丙、赵某某、逯某丁、逯某已、逯某戊、逯某戌、马某某、段某某的陈述;3.被害人逯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逯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7.其他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逯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逯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如实供述,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静

2020年4月21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在本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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