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逯某某盗窃案)_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729号

被告人逯某某,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51967********,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兰考县,住兰考县**乡**村**组,2005年1月5日因盗窃被兰考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8年2月3日因盗窃被开封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九个月;2012年11月6日因抢劫罪被兰考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7年8月24日因盗窃被兰考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8年7月9日因盗窃被兰考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9年5月9日因盗窃被兰考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兰考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9月10日被刑事拘留。

本案由开封市兰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逯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侦查查明:1、被告人逯某某在2020年4月6日凌晨3时许,在兰考县城关镇公疗医院南病房楼二楼趁人熟睡之际,将一部蓝色荣耀10顺手牵羊盗走。经兰考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该手机价值600元人民币。

2、被告人逯某某在2020年4月10日晚上22时许,在兰考县城关镇人民医院西楼楼下趁无人之际将将一辆蓝色现代牌电动车推走。经兰考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该电动车价值933.3元人民币。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证明、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人口信息表刑事判决书、被电动车清单、被盗电动车收据等;2证人证言:证人郭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肖井、耿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兰价认字【2020】第033号兰考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7.现场勘验笔录;8.视听资料:逯某某在兰考人民医院、兰考公疗医院的盗窃监控和讯问逯某某的视频资料,以上证据从不同角度证明本案指控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逯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有盗窃前科,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考县人民法院 

此致

兰考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翠芳

检察官助理:肖慧

2020年9月16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在处所:被告人逯某某现羁押于兰考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