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逯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公开版)_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殷检一部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逯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21271975********,汉族,初中文化,职业:货车司机,现住河北省邯郸市广平县**镇**村**号。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10月1日被安阳市公安局殷蒙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安阳市公安局殷蒙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12月2日被安阳市公安局殷蒙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阳市公安局殷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逯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日6时许,在安阳市殷都区**有限公司西北烧结东一路上,被告人逯某某驾驶冀D*****大货车由北往南行驶,因刹车不及时,将正在冀D*****大货车车后解篷布的被害人王某某碰撞并挤压到冀D*****大货车挂车车厢上,致王某某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逯某某赔偿被害人家属,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户籍证明、到案证明、赔偿协议、谅解书、身份证明等书证;2.被告人逯某某供述与辩解;3.证人贾某某、李某某等人证言;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7.其他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逯某某过失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苗爱华

2020年6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逯某某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