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341号
被告人逯某某,女,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51966********,汉族,文盲,农民,非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兰考县,住兰考县**乡**村**组**号。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于2020年4月17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南省兰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逯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7日,兰考县公安局城关乡派出所民警巡逻中,发现兰考县葡萄架乡黄寨村九组141号逯某某家中种植毒品原植物,后进行铲除并清点,被告人逯某某非法种植罂粟共计700株。
被告人逯某某于2020年4月17日被当场抓获,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户籍信息、案件来源及侦破报告、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到案经过、指认照片、提取清单、销毁清单及照片等;2.证人潘某某证实派出所警在其见证下将罂粟铲除并清点;3.被告人逯某某对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4.证人潘某某证实逯某某种植罂粟的事实;5.提取、清点、销毁笔录;6.鉴定报告证实逯某某非法种植的为罂粟。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逯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逯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逯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考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 楠
刘永峰
2020年6月22日
附:
1.被告人逯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移送侦查卷宗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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