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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逯某甲、郝某某诈骗、骗取贷款案)_山西省和顺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和顺县人民检察院

山西省和顺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和检刑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逯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231966********,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和顺县**街**巷**号,捕前住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镇**园**号楼**单元**室。2019年10月2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和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被告人郝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23197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和顺县**街**巷**号,捕前住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镇**园**号楼**单元**室。2019年10月2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和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和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逯某甲涉嫌诈骗罪、骗取贷款罪,被告人郝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逯某甲骗取贷款罪犯罪事实

2008年-2011年期间,被告人逯某甲和某某乙(另案处理)对共同经营的“**洗浴”进行修缮和扩建改造,为获得修缮改造资金,逯某甲伙同某某乙冒用他人名义、编造虚假借款理由、使用虚假证件作担保,多次骗取和顺县**信用社和和顺县**信用社贷款,骗取贷款金额238万元。在贷款到期后,逯某甲、某某乙继续冒用他人名义、编造虚假借款理由、使用虚假的证件做担保,在信用社办理“转贷”手续,后二人因经营失败、债务累累,先后逃到外地躲债。截止目前,该三笔贷款只归还了少部分贷款本金,仍有235.9万元贷款本金未归还信用社。

(一)2008年4月15日,被告人逯某甲伙同某某乙冒用武某某的名义,编造购买汽车的借款理由,伪造武某某房屋产权等证明,向和顺县**信用社骗取贷款20万元。贷款到期后,因无法归还贷款本金,2011年9月30日二人又使用某某丙的名义,编造从事养殖业需要资金的借款理由并提供虚假的资产证明,骗取**信用社贷款20万元,用于归还之前的贷款本金。截止2018年10月31日,该笔20万元贷款本金及利息22.7万元未归还**信用社。

(二)2009年7月3日,某某乙冒用“郭某某”名义,编造铝材经营需要资金的借款理由,伪造“郭某某”身份信息、资产证明、房屋产权证明、个体工商户营业证明,并骗取某某丁冒充“郭某某”身份与和顺县**信用社签订借款合同,骗取贷款18万元。贷款到期后,因无法归还本金,**信用社从担保人杨某某账户中划扣2.1万元用于抵顶此次贷款本金。为了能将剩余贷款15.9万元顺利“转贷”,被告人逯某甲伙同某某乙,骗取武某某作为贷款担保人,伪造武某某资产证明,继续冒用“郭某某”名义,使用伪造的证明做担保,并继续骗取某某丁冒充“郭某某”身份分别于2012年11月26日和2013年11月20日与和顺县**信用社签订借款合同,骗取**信用社贷款15.9万元,用于归还之前的贷款本金。截止2017年8月27日,该笔15.9万元贷款本金及利息9.537万元未归还**信用社。

(三)2010年之前,被告人逯某甲使用多人名义在和顺县**信用社贷款约200万元,款项用于**洗浴中心的扩建改造。贷款到期后因无法归还贷款本金,2010年9月29日,逯某甲作为贷款人,伪造房屋产权证明、收入证明、和顺县**局及**村委会协议等证明,某某乙作为担保人,伪造收入证明、土地使用证等证明,共同骗取和顺县**信用社贷款200万元,用于归还之前的贷款本金。截止2018年11月7日,该笔200万元贷款本金及利息223.584万元未归还**信用社。

二、逯某甲、郝某某诈骗罪犯罪事实

被告人逯某甲、郝某某共同经营的“**洗浴”由于前期投资大部分系银行贷款及他人高利息借款,后期“**洗浴”的经营收入已不能负担银行及他人的还本付息,逯某甲、郝某某夫妇已入不敷出,负债累累。2013年11月份至2014年4月份,在已无还款能力的情况下,逯某甲、郝某某隐瞒其巨额债务的事实,编造做生意需要资金的借款理由,使用伪造的房产证、土地证、偷用他人房产证作抵押等手段,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多次骗取郭某某、乔某某、刘某某、李某甲、李某乙等人钱财,所骗钱财用于偿还高额借款利息。2014年8月份左右,逯某甲、郝某某因无力偿还他人本金和利息潜逃外地。

(一)2014年3月份,被告人逯某甲以筹集生意资金为由,向乔某某借款,因此前逯某甲已经向乔某某借款25万元,想再次向乔某某借款30万元,便承诺将和顺县**村自家房产(和顺县**街**巷**号)予以抵押,并答应乔某某如果还不了钱,就将自家房产以借款金额卖于乔某某。随后被告人逯某甲给乔某某提供了伪造的房屋土地手续予以抵押,被告人郝某某明知逯某甲使用伪造的房屋土地手续做抵押向乔某某借款,仍于2014年3月17日伙同逯某甲与乔某某共同签署了借款条,并与乔某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乔某某又再次借款给逯某甲、郝某某30万元。逯某甲、郝某某将该30万元偿还了他人利息。

(二)2014年3月份,刘某某想将借给赵某某的借款拿回,因当时赵某某暂无资金还给刘某某,后刘某某得知被告人逯某甲在赵某某处借款30余万元,刘某某便与逯某甲商量将资金转借给逯某甲,并提出要以实物抵押,逯某甲答应将和顺县**村自家房产(和顺县**街**巷**号)予以抵押。随后被告人逯某甲给刘某某提供了伪造的房屋土地证手续,被告人郝某某明知逯某甲使用伪造的房屋土地手续做抵押向刘某某借款,仍于2014年4月2日伙同逯某甲与刘某某共同签署了借款协议,借款金额为32.5万元。逯某甲、郝某某将该借款抵顶了赵某某处借款。

(三)2014年4月份,被告人郝某某以筹集生意资金为由,向李某甲借款,并承诺将和顺县**村自家房产(和顺县**街**巷**号)予以抵押,答应李某甲如果还不了钱,就将**村房产以借款金额卖于李某甲。被告人逯某甲明知自家房产无任何房屋土地手续,无法用自家房产作抵押向李某甲借款,仍将伪造的房产证、土地证(和顺县**街**巷**号)交于郝某某,由郝某某交给李某甲予以抵押。2014年4月19日双方签订转让协议后,李某甲借款给郝某某20万元。逯某甲、郝某某将该20万元偿还了他人利息。

(四)2013年12月17日,被告人逯某甲以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经杜某某介绍向李某乙借款,并承诺以房产证作为抵押。后李某乙带领二人找到闫某某,以闫某某的名义与逯某甲签订了抵押融资合作协议书,逯某甲在其连襟李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偷来的李某某的房产证交给闫某某作抵押,闫某某借款给逯某甲20万元。逯某甲将该20万元偿还了他人利息。

(五)2014年1月份,被告人逯某甲以筹集生意资金为由,向郭某某借款,承诺将**县东关村自家房产(和顺县**街**巷**号)予以抵押,并给郭某某提供了伪造的房屋土地证手续,郭某某信以为真,2014年1月26日与逯某甲签署了抵押借款合作协议书,借款给逯某甲15万元。逯某甲将该15万元偿还了他人利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伪造的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等;2.书证:转让协议、借款协议、抵押借款合作协议书、房屋买卖合同书、借条、抵押融资合作协议书、贷款合同、证明等:3.证人某某乙、某某丙、某某丁、杜某某、武某某、杨某某、裴某某、石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李某甲、刘某某、乔某某、郭某某、李某乙、闫某某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逯某甲、郝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印章检验鉴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逯某甲、郝某某隐瞒其巨额债务、无还款能力的事实,虚构做生意需要资金的借款理由,使用伪造的房产证、土地证、偷用他人房产证作抵押等手段,骗取被害人信任向其出借钱财,所借钱财均用于归还他人高额利息,逯某甲诈骗金额117.5万元、郝某某诈骗金额82.5万元,数额特别巨大,二被告人之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二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逯某甲冒用他人名义、编造虚假项目、伪造、提供虚假贷款资料,多次骗取金融机构贷款,给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被告人逯某甲之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骗取贷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和顺县人民法院

检  察  长:  赵风林

2020年3月5日

附:

1.被告人逯某甲现羁押于和顺县看守所;被告人郝某某现羁押于晋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随案移送物品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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