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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逯某甲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源检公刑诉〔2019〕33号

被告人逯某甲,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3231967********,汉族,高中文化,农民,山东省沂源县**办事处**村村委主任,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淄博市沂源县,住山东省沂源县**街道**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沂源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1月30日被沂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月14日被沂源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沂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逯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2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19日19时左右,被告人逯某甲与本村村民刘某丙在雕崖村村委院内因危房改造等事宜发生争执,两人撕扯过程中,逯某甲用拳将刘某丙眼部位置打伤。经法医鉴定,刘某丙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左某某、公某某、逯某乙、刘某甲、刘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刘某丙的陈述;4.被告人逯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沂源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逯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崔志霞

2019年2月21日

附:

1.被告人逯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沂源县**街道办事处**村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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